评价建议: (1)该项目应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的相关规定持续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2)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等有关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检查内容应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相关规定。 (3)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11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 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改。 (4)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单位领导须重视这项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 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如实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22日发布的《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