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建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规定,向当地职业健康管理科室进行职业危害的申报。 (3)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的检查周期落实好接害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4)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22日发布的《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一般的项目,应每三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