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建议: (1)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 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的相关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2)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5 号)第十条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3)用人单位应按要求每年组织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4)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的检查周期落实好接害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5)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单位领导须重视这项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6)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7)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22日发布的《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每三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