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建议: (1)该公司应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3)52 号)的相关规定持续更新、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2)该公司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的检查周期落实好接害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3)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11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改。 (4)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单位领导须重视这项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5)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1]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